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7执7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
法定代表人:包道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小翔,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多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苏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07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546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5464.5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窝工损失967637.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763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三、向申请执行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6053元;四、向申请执行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执行费59895.78元(待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执行情况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730.0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880.08元,剩余8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申请执行人***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有工程款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的应收款9319645.53元,待该款实际到账后再行处理。
查封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琼A78M86东风牌汽车、琼A61P28江铃牌汽车(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琼A78M10东风牌汽车。
线下到海口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
实地到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将被执行人海口北***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志良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苏志良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豪力
审判员 羊冠东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坤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