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夏友彬、安徽梵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756号
申请人:夏友彬,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梵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沈阳路16号运创空间1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1WNU1U。
法定代表人:刘夏朝。
被申请人: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翠兰大市场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58497646B。
法定代表人:吴贻忠。
申请人夏友彬与被申请人安徽梵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夏友彬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梵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50000元。申请人夏友彬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友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梵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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