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48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洋,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贻忠。
被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陈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