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467号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组。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金翠兰广场**楼。
被告:***,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9元,减半收取8170元,由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彬
人民陪审员 申 健
人民陪审员 王诗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