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467号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组。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金翠兰广场**楼。

被告:***,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9元,减半收取8170元,由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彬

人民陪审员 申 健

人民陪审员 王诗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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