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03民初77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健,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金翠兰广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殆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黄荆组。
负责人:童光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平,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宁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黄山北路6号御景花园小区1-101。
法定代表人: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革,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休宁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56元,减半收取计10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家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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