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万载县潭埠镇人民政府、江西洪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2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载县潭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负责人:***,职务:镇长。 被执行人:江西洪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万载县。 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的万载县潭埠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江西洪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9民终22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洪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万载县潭埠镇人民政府返还工程款390106.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洪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万载县潭埠镇人民政府在5732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件执行费661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向申请执行人万载县潭埠镇人民政府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万载县潭埠镇人民政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