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1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通港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夏浩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董事长。
九江市浩川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3 769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2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