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089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雄,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高大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游路126号向阳水岸裙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李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孟武,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金城大厦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熊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岳阳高大向阳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颂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