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260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宇。
被执行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钟玲。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00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7034.96元(执行费892.1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7034.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记员代 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