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25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建新农场。
法定代表人:彭某,监狱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暂处置不能,在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602执2567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石保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