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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764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7月15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1102965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实习证号18132205120016。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5月15日,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4月29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长,湖南瀛启(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478271。 被告:湖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大厦6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009991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4月26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为2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