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024执保442号
***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24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在670000元范围之内对被申请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申请人***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湘L6××**】。
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账户存款(6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止;查封申请人***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湘L6××**】,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
如申请人***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经本院执行,本院(2022)湘1024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