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1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金诚大夏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茶场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003执144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