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丘北志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626民初2874号
原告:丘北志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K6D1C9J,住所丘北县锦屏镇密纳村民委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彭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灿,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551488696,住所文山市金石路文新小区C区一巷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丘北志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丘北志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丘北志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丘北志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计2,230.5元,由丘北志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