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1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原审被告: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彬。
原审被告: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6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2年6月21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陆启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