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某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诉前调确306号
申请人: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7571519273。
法定代表人:陈同献,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麟,系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迅露,系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上市金石路文新小区C区一巷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26005551288696。
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许体亮,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上述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许敬荣,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系涉案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许敬荣,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22)晋法诉前委派12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27日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6583.98元(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陆仟伍佰捌拾叁元玖角捌分)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136583.98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前不能清偿所欠货款,则还须向申请人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元。
三、申请人许体亮、许敬荣对以上应付申请人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体亮、许敬荣未按照本调解协议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体亮、许敬荣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昆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云南辛盛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达成的(2022)晋法诉前委派调12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孙建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