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住所地武强镇新开街18号,联系方式13081812134。
法定代表人:武德强。
被执行人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南中心街西侧林业局楼下商业门店1幢5号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