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祥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192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现住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河北祥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祥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宙
人民陪审员王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