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财保348号
申请人:北京鑫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野场村村委会西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吉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波,北京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玖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增盛东街**。
法定代表人:黄贵江。
申请人北京鑫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玖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玖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1320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北京鑫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鑫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玖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1320元。
案件申请费4627元,由申请人北京鑫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鑫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