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7执异1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书海,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付德军,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付德军之妻),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
在本院执行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8)锦劳人仲案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书中,被执行人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城建筑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坤城建筑公司称,2018年6月15日,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出(2018)锦劳人仲案字第170号裁决书,2018年7月13日,我公司收到了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责令我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付德军各项损失共计214369.8元等。我们对上述赔偿数额有异议,因为其中没有扣除本公司为其投保的保险中已经赔付的部分。早在2015年5月26日,我公司就已经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C)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070G151EA9001B),该合同已于2015年5月21日生效。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约定程序和数额理赔了十余万元。而在付德军申请的赔偿数额中理应将其已经得到赔付的部分扣除。综上,申请变更(2018)辽07执40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内容,即扣除本公司为其投保的保险中已经赔付的部分。
申请执行人付德军称,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能混为一谈,商业保险是单位给员工做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指定的保险。坤城建筑公司没有投保是他们的原因,所以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是一回事。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所以我不同意对方的异议。
本院查明,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锦劳人仲案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付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坤城建筑公司发出(2018)辽07执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坤城建筑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付德军各项损失共计214369.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坤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坤城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建设工程(C)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付德军在申请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前已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款10.4万。仲裁期间,付德军未向仲裁院陈述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执行依据作出前付德军已获得保险理赔款,坤城建筑公司主张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应扣除保险理赔款,实际上是基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其可对执行依据依法申诉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庄丽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