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付德军、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7执40号
申请人:付德军,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建昌县,现住址:锦州市古塔区。
被申请人: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锦州市凌河区。
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付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锦劳人仲案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书,付德军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付德军申请执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锦州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锦州市××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8)锦劳人仲案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书由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