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财保360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喆,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楠,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广富胡同北富锦胡同东广丰嘉园二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志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