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969号 申请人: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伊水名苑(高格蓝湾)38栋1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金色都会二期B4一单元商铺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申请人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8982.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全担保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8982.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