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2)吉0102民初862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6,24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