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284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21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磐劳人仲字(2022)第87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给付244,183.54元,执行费3,560.00元由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