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3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1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广富******同广丰嘉园二期办公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8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给付202,767.78元,执行费2,940.00元由***、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284民初1120号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