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中鹰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755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喆,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51073.2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51073.2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