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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1716号
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石龙村。
法定代表人:童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冰晶,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商检路。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乐清市X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方XX,该镇镇长。
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XX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市XX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包秀露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华锋
代书记员裘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