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664号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熊先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
被告:贵港市*****种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804MA5KD25X2N,住所地广西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绍禧。
被告:***,男,汉族,1996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西贵港市。
被告:***,女,汉族,1969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女,汉族,1994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西贵港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筱,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9007C,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庞瑞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
关于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种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南宁***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2元,减半收取6176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096元,由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子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