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687民初2962号
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区海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包林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龙凤热电有限公司,驻地:山东省海阳市区海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包林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龙凤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袁向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