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云麟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云麟建筑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7民初2775号之一
原告:海阳市云麟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海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阳瑞路西海滨中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高,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阳瑞路西海滨中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云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其义务,故现对两被告财产予以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高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