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云麟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异31号 申请人: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00号融创迩海2号楼1-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RNWC5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海阳市林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区海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16532103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受让***与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2005)海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05)海执字第71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05年7月23日,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为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为乙方,签订并均加盖公司公章和授权代表章的编号为1606000000403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债务人海阳市林通服饰有限公司所欠甲方的在本协议附件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不包括甲方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应收利息。所附的《债权转让清单》载明,借款人名称:海阳市林通服饰有限公司;截止2005年4月30日贷款本金余额合计1940000元。该《债权转让清单》加盖中国工商银行海阳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公章并分别由其行长、接受负责人签字。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05年11月7日在《大众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转让予以公告。2012年9月26日,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办事处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12年10月10日在《经济导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告。2022年1月12日,***与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月13日,***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2022年1月16日,***向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烟台林通服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2022年1月20日,***和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将该债权转让给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变更其为相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05)海执字71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