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民初43号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世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59901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泽县龙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双峰大道山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5161356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检长,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彭泽县龙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461元,减半收取87230.5元,由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