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193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俞伟,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
被告:熊新平,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
被告:熊保贵,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原告***诉被告***、熊新平、熊保贵、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1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子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泽鹏
书 记 员 邹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