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11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双龙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理人陆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双龙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未支付赔偿款30000.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