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8民初397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国俊,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洛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华山路8号2幢056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平,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奥雅纳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彩霞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平,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平,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南京洛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奥雅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猷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培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