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1975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