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六路18号二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空港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同意本案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港城投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空港城投公司无需支付自2022年6月17日起暂计至2022年11月10日的利息1479.04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明确提到根据招标文件,招标人将无息退还;且之前招标文件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是无息退还,不论期限如何。故本次退还保证金也应按无息予以退还,不应支持**公司诉请中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要求。 **公司辩称,本案应依法判决驳回空港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并判令案件受理费由空港城投公司承担。理由:2021年12月,空港城投公司向**公司发出《感谢信》,通知**公司未能中标,并通知**公司回复收款账户信息,以便退还投标保证金。2021年12月21日,**公司向空港城投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提供了收款账户信息。现空港城投公司拖延退还,应依法承担自退还之日起到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空港城投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判令空港城投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空港城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0月,空港城投公司通过其供应商协同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就广州空港中央商务区会展中心项目一期1#2#馆高低压配电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公司报名领取了空港城投公司的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日向空港城投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其中,招标文件载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90日历天;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中标人其投标文件被接受;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使用本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但不计利息;等等。一审诉讼中,**公司称其未成功中标,空港城投公司的员工***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发送《感谢函》,告知**公司未能中标,并要求**公司提供退还保证金申请,**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邮寄给空港城投公司,但空港城投公司至今未向**公司退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遂成讼。为证明上述主张,**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感谢函》打印件。该份材料是以空港城投公司的名义向投标单位发出,告知未中标单位可将收款账户信息反馈至空港城投公司处,以便空港城投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空港城投公司的联系人为***。该份材料上盖有空港城投公司印章。2、《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该份材料是以**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以其自己的名义向空港城投公司发出,内容为要求空港城投公司退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申请书中并附有**公司的详细银行账户信息。空港城投公司对上述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空港城投公司称***已经离职,故不清楚后续沟通情况,但空港城投公司确认**公司未能中标,且**公司已于本案诉讼前向空港城投公司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申请,空港城投公司因资金紧张一直未予退款。另查明,**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案件进入诉前联调阶段。后因调解不成,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以上事实,有供应商协同平台网页截图、银行电子回单、招标文件、《感谢函》《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供应商协同平台网页截图、银行电子回单、《感谢函》等证据显示,**公司已报名参加空港城投公司的招标活动并向空港城投公司缴纳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现**公司、空港城投公司均确认**公司未能成功中标,且空港城投公司未向**公司退还该100000元投标保证金,故**公司要求空港城投公司退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利息,空港城投公司称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故拒绝向**公司支付利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记载可知,若空港城投公司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确实不计利息。但本案中,在**公司起诉前,双方约定的退款时间早已届满,空港城投公司亦确认**公司在诉讼前已向其提交了退款申请,现空港城投公司逾期退款确实给**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公司要求空港城投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空港城投公司向**公司退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空港城投公司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司已预交),由空港城投公司负担,并由空港城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其所负担的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空港城投公司应否向**公司支付利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空港城投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但不计利息”,可见,空港城投公司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保证金,招标公告中的“不计利息”指向的是招标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无须承担利息,对于招标人超期付款应否承担利息并未明确约定。空港城投公司主张招标文件约定无论期限如何,保证金均应无息退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现空港城投公司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向**公司退还保证金,客观上造成**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空港城投公司以未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自**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2年6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合理、公平,本院予以维持。空港城投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须支付退还保证金的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空港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因债权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广州融创空港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