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诉前调14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国际物流园信息大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329497876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7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前督促。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可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8375.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