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诉前调14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国际物流园信息大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329497876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7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前督促。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可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8375.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