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5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河大街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544425R。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14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工程款678698.01元及以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予**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8.73元(**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53.7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冻结,本案已作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