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2228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920731546。
法定代表人:田鹏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时代方舟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762074233R。
法定代表人:王乱群,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经过两次以上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等财产。另,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高志潇
执 行 员 刘飞虎
执 行 员 辛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张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