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辖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76207423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920731546。
负责人:田鹏谦,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554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故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施工地点位于红旗大街,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区划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