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转盘。
法定代表人:俞云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特6号建设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伟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合计1222461元,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3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蒋敦华
审判员 余克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