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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郎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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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984民初131号之三
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1号泰格生态公寓。
法定代表人:柯友彬,董事长。
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建设新村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振陆,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建设新村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伟生,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6120元,减半收取计43060元,由原告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肖乐新
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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