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鼎发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发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远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宏、任静,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鼎发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民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鄂09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