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汇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执3605号
申请执行人:***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125号四层403部位。
法定代表人:JouniJuhaniLehtin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汇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号万菱国际中心47楼A51房。
法定代表人:**。
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汇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383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汇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