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83036号
原告: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125号四层403。
法定代表人:JouniJuhaniLehtin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1019号201-4号。
法定代表人:万福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7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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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