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125号四层403部位。
法定代表人:JouniJuhaniLehtinen。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江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8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安,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6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合同履行地可以作为法院确定管辖的依据,但在判断合同履行地时,应首先以“特征履行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的主要义务并非金钱给付义务,双方基础合同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因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