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苏尔寿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宜和商初字第0144号
原告***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125号四层403部位。
法定代表人JouniJuhaniLehtine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绮、**(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8号,组织结构代码7673921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污水处理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尔寿公司)与被告欧亚华都(宜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华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尔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欧亚华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尔寿公司诉称:原***泵业(上海)有限公司(其前身,于2012年9月18日变更为苏尔寿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与欧亚华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泵业(上海)有限公司(卖方)向欧亚华都公司(买方)供应潜水搅拌机、推进器等设备,合同总价为980000元,合同总价不包括国产附件,国产附件由买方向卖方指定的国产附件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购买。合同同时约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货到现场后30天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如果迟延付款,应每日支付合同金额的3‰延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欧亚华都公司仅支付货款588000元,欠392000元。现诉诸法院要求欧亚华都公司支付欠款392000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因金额已实际超过本金,故按本金数额392000元主张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欧亚华都公司辩称:其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因在于苏尔寿公司未完全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即未能提供18套导轨和支架。严格意义上,付款条件并不具备,只是因其已另行采购了导轨和支架,且价格明确,再要求苏尔寿履行供货义务已无必要,故在减去未履行部分价款后,余下货款愿意支付。同时,其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如法院认定违约,苏尔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原告苏尔寿公司前身***泵业(上海)有限公司为卖方(于2012年9月18日变更为现名)与被告欧亚华都公司为买方签订1份《新乡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骆驼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设备采购第二标段(潜水搅拌机及推进器)合同》,约定:一、供货名称,潜水搅拌机、推进器。……。四、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见附件)。……。五、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980000元,合同总价中不包含国产附件,国产附件由买方向卖方指定的国产附件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购买。卖方对主机和国产附件安装后的配置效果担保并负责。……。6、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货到工地现场后30内,买方在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发票及5%的质保函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十二、违约责任,……。6、买方延期付款时,应向卖方支付该次延付款数额的延期违约金,每日支付合同金额0.3%延期违约金。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及设备清单),约定:1、设备清单及供货范围每套潜水搅拌机包括潜水搅拌机、动力及信号电缆、绞盘、绞绳及电缆夹等,每套潜水推进器包括:推进器、动力及信号电缆、绞盘、绞绳及电缆夹等,不含就地控制箱,安装形式为支架安装。……。4设计(1)潜水搅拌器的设计,潜水搅拌器为成套装置,包括主机设备、安装系统和起吊装置。安装系统由方钢导杆、顶部固定件、底部固定件、转向栓等组成,……。起吊装置为可移动式,起吊装置安装在导轨系统的顶部固定件上,……。安装支架和起吊装置的起吊臂均为不锈钢材质。(2)潜水推进器的设计,潜水推进器为成套装置,包括主机设备、安装系统和起吊装置。安装系统由方钢导杆、顶部固定件、底部固定件、转向栓等组成,……。起吊装置为可移动式,起吊装置安装在导轨系统的顶部固定件上,……。安装支架和起吊装置的起吊臂均为不锈钢材质。……。6、主要材质(1)潜水搅拌机主要材质,支架/导轨不锈钢ASTM304,(2)推进器主要材质,支架/导轨不锈钢ASTM304。……。8、设备清单(1)高速潜水搅拌器数量9套,规格型号(叶轮直径650mm、电机转速462rpm、电机轴功率7.5kw绝缘等级F、电源380V/50HZ、支架安装),制造商/产地爱尔兰,备注:主机+10米绞绳+绞盘+电缆夹+减震垫+DI信号放大器+10米电缆,不含就地控制柜。潜水推进器9套,规格型号(叶轮直径2000mm、电机转速56rpm、电机轴功率4kw、绝缘等级F、电源380V/50HZ、支架安装),制造商/产地德国,备注:主机+10米绞绳+绞盘+电缆夹+减震垫+DI信号放大器+10米电缆,不含就地控制柜。
合同签订后,欧亚华都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前分2次共向苏尔寿公司支付价款588000元。2013年5月24日,苏尔寿公司根据欧亚华都公司的要求,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未含支架、导轨)发至新乡市骆驼湾污水处理工地。2013年6月4日,双方开箱验收,在验收报告上记载“开箱后没有安装支架及起吊设备等”。经欧亚华都公司要求,苏尔寿公司补发了起吊装置。2013年6月8日,欧亚华都公司收到了增值税发票及5%的质保函,但双方就支架导轨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还是国产附件,发生争议,并经多次交涉未能达成意见。
另查明,2013年6月4日,欧亚华都公司与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abs搅拌器国产附件合同(新乡骆驼湾)》,由欧亚华都公司出资300000元购买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搅拌器、推进器的支架、吊架和导轨等。苏尔寿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欧亚华都公司支付欠款392000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9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新乡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骆驼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设备采购第二标段(潜水搅拌机及推进器)合同》及附件、银行电子回单、开箱验收报告单、《abs搅拌器国产附件合同(新乡骆驼湾)》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安装支架、导轨是否属于合同标的物部分,还是国产附件;二、欧亚华都公司是否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争议一,本院认为,苏尔寿公司未提供支架、导轨是事实,对于支架、导轨是否为合同标的物部分,应从合同本身约定理解。首先,双方在合同及设备清单中未将支架、导轨明确列入国产附件范畴,明确不在苏尔寿公司供货设备清单范围内只是就地控制柜。其次,双方合同附件中约定搅拌机、推进器均为成套装置,包括主机设备、安装系统和起吊装置。安装系统由方钢导杆、顶部固定件、底部固定件、转向栓等组成,……。起吊装置为可移动式,起吊装置安装在导轨系统的顶部固定件上。以上可以证实支架、导轨是成套装置不可或缺的部分。第三、双方对支架、导轨的材质有明确要求,应为不锈钢ASTM304,这可视为欧亚华都公司对产品材质对苏尔寿公司的要求,如是另行购买,不必体现在双方合同之间。综上,本院认为,支架、导轨属合同标的部分,不是国产附件,应由苏尔寿公司提供。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欧亚华都公司为采购支架、导轨等支付300000元,苏尔寿公司继续提供支架、导轨也确无必要,***都要求扣除300000元后支付其余款项的主张可予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欧亚华都公司在开箱验收时,已明知***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未及时向苏尔寿公司主张权利,却在很短的时间内,自行从他人处采购替代物,可以视其对苏尔寿公司不适格履行的认可。苏尔寿公司已履行部分,而其未能按约支付价款,已属违约,对该部分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经苏尔寿公司调整后,仍属过高,本院对此应欧亚华都公司的请求,根据实际予以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违约金。至于起算时间,双方合同中约定“货到工地现场后30内,买方在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发票及5%的质保函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实际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故苏尔寿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欧亚华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苏尔寿公司货款92000元,并承担该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苏尔寿公司对欧亚华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欧亚华都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0元,由苏尔寿公司负担9860元,欧亚华都公司负担1780元。欧亚华都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苏尔寿公司垫付,欧亚华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苏尔寿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盘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马正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