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2049号
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68房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556522963K。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综合服务中心1#楼4层40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581349410W。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远东,该公司员工。
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滨海高新区博泰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仝 娜